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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加油站: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供給其他汽油、柴油消費者之場所。既設加油站:指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加油站。新設加油站:指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後,始取得建造執照之加油站,或既設加油站於本辦法發布修正施行後,進行與油氣回收設施相關之重建或改建而重新申請建造執照之加油站。 加油站之汽油加油槍及儲槽,應設置油氣回收設施。前項加油站之適用對象、適用地區及施行日期,新設加油站 所有直轄市及縣(市) 發布日 既設加油站 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台北縣、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位於下列地區之既設加油站 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台北縣、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 基隆市、新竹市、桃園縣、新竹縣、南投縣、屏東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東縣、花蓮縣、宜蘭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